青理工校发〔2019〕11号
为加快推进学校校院两级综合改革,鼓励学院(部)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促进学院(部)内涵建设。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青理工校发〔2018〕30号)《青岛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扩大学院(部)办学自主权实施意见(试行)》(青理工校发〔2018〕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综合改革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部)创收收入主要是指各学院(部)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取得的办学收入、技术服务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实验室开放收入、捐赠收入等。
(一)非学历教育办学收入包括教育培训、进修等教学活动收入。
(二)技术服务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收入。
(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包括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等形成的技术收益。
(四)实验室开放收入是指在满足基本教学实验需要的基础上,按照学校实验室管理规定,对外开放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验室对外检测、测试收入,实验仪器设备共享收入以及依据学校规定,对内实行有偿服务取得收入。
(五)捐赠收入是指院部依据《青岛理工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青理工校发〔2012〕5号)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校友对学校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收入。
第二条 学院(部)创收收入首先扣除各项税费,再按规定比例计提学校综合管理费,其余作为学院(部)创收经费划归学院(部)使用,各类创收收入按下列比例计提学校综合管理费。
(一)非学历教育办学收入。学校综合管理费计提比例20%。
(二)技术服务收入。学校综合管理费计提比例20%。
(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具体分配执行《青岛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青理工科技〔2018〕5号)。
(四)实验室开放收入。学校综合管理费计提比例20%。
(五)捐赠收入。免提学校综合管理费, 100%划归学院(部)使用。
第三条 学院(部)创收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服务和办班成本,提高本学院(部)教学科研条件的改善性支出、学院(部)事业内涵发展支出和符合规定的绩效奖励等支出。
(一)服务和办班成本是指与服务和办班直接相关的支出,主要包括任课教师酬金、相关工作人员工资、监考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差旅费、办公费、企业所得税、绩效奖励等。
(二)捐赠经费(即捐赠收入形成的创收经费)支出,执行《青岛理工大学学院(部)预算经费管办法(试行)》(青理工校发〔2019〕10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 各学院(部)创收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不得截留、坐支、转移各类创收收入,严禁自购自制收款凭证、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各学院(部)创收经费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绩效奖励分配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青理工校发〔2018〕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学院(部)创收项目支出不得挤占学校预算统一拨付的事业经费,对违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责。
第六条 各学院(部)非学历教育项目收费标准须报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备案,需要公示的,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七条 各学院(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财经法规,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得侵害、侵占学校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财务、资产、审计及教学科研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院(部)创收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规,保障学校财经工作秩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未办理结算手续的按本办法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临沂校区参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9年4月26日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