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人:宋兆珺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1.14 来源:

关于印发

《青岛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青岛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6年12月5日

青岛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教职员工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下称“四技合同”)而依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技术合同原则上采用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任务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四技合同界定如下:

1.技术开发合同:指技术交易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4.技术转让合同:指技术交易各方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学校在职人员与校外法人或自然人签订技术合同须以青岛理工大学的名义签订。学校退休人员、在读学生(含研究生)不作为项目负责人签订技术合同。

第四条 科技处是学校技术合同的主管部门。对学校人员承担的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预审、协调和监督的职责。项目负责人是技术合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应由学校军工项目办公室审查并核定密级后,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六条 技术合同须加盖“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章方为有效。须盖青岛理工大学公章的,应经主管校长审批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七条 技术合同项目负责人及审查人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在签订技术合同前,应审查技术合同对方当事人相关状况,验明其是否具有签订技术合同的主体资格;并就我校相关人员完成合同的可行性与可能性、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经费使用安排的合理性问题、使用学校无形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的审核。

第八条 技术合同的审查、签订应遵循以下程序:

1、合作双方经过沟通协商后拟定合同文本,项目负责人验证合作方的法人资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登录青岛理工大学科研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2、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技术合同由科技处审查,20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须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大型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由科技处初审,经学校法律顾问复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科技处登记备案处理。

3、科技处审核合同文本,对涉及学校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成果转让的技术合同,应按照《青岛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4、科技处审核通过后,在技术合同文本上加盖“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章。

5、双方签订合同后,负责人将合同原件报送科技处备案,报青岛市技术市场认定后统一归档管理。

第九条 在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应注意保密,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有必要,应在技术合同谈判前与对方先签订保密合同。

第十条 对下列情况者,合同不予盖章:

1、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程序;

2、不属于技术合同的范畴;

3、合同内容含混不清;

4、合同可能引起青岛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流失;

5、合同条款可能对学校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

6、合同风险责任、违约责任未做约定或约定不合理;

7、合同有其他明显对学校不利的条款;

8、缺少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的合同书;

9、空白合同书;

10、存在其它问题的技术合同书。

第三章 技术合同的内容

第十一条 签订技术合同,应明确下列基本条款:

1、项目名称;

2、合同主体:其中一方须是青岛理工大学;

3、项目内容、范围、技术要求;

4、技术信息和资料提交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8、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界定、归属及分享比例;

9、承担风险责任的界定;

10、验收的标准、方法和时间;

11、技术使用费或报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12、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归属及外协经费的确定;

13、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4、履行合同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承担;

15、后续技术改进的提供、技术所有权归属的份额、经费来源;

16、争议的解决办法、方式;

17、名词和术语等的界定、解释;

18、合同的有效期。

第十二条 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应可靠可行,项目组保证并确有能力履行并完成。

第十三条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如遇不可克服的困难,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时,退还部分或全部技术使用费,合作方归还我校已交付的技术资料并对该技术成果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应约定违约金,技术合同中对我校有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原则上应约定明确的数额或者相应的计算办法,原则上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第四章 技术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订立后须严格履行,确保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因主观过错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项目组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及索赔报告等文件均为技术合同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科技处存档。

第十七条 对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方的违约行为,项目负责人负有查明原因和收集证据的义务,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科技处,并按合同规定追究合作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严禁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后,经费不进入学校事业财务账户搞科研经费体外循环。如有违犯,学校将依规依纪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理。

第五章 技术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如确需变更或中止时,应与委托方或合作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变更或中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正常终止时,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结题或验收,并提交由委托单位出具结题意见的《青岛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审批表》,办理结题事宜。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非正常终止时,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委托方或合作方的书面意见书,并报科技处审批。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