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宋兆珺 阅读: 发布时间:2022.03.09 来源:

青岛理工大学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教学院部、直属单位、临沂校区: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22 年 3 月 8 日

青岛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国家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的校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基础 设施。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三条 校园总体规划按照省批准的事业发展规模和有关定额标准,结合地区城市规划要求编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 发展的关系,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四条 校园总体规划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组织编制, 报经学校批准、市规划部门审定、省教育厅批复后执行。学校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批复的校园总体规划执行。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由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安全管理处、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草拟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经学校研究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上级批准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后,基本建设处、财务 处按照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咨询和社会审计等单位选择均依法 依规实行招标。应急性工程、30 万元以下零星工程、临时性工 程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选定可由基本建设处依据有关规定自 行选择。 

 第八条 建设项目设计 

 (一)建设项目实行限额设计。 

 (二)基本建设处组织中标单位优选、拟定设计方案,经学 校研究通过后,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 

 (一)基本建设处组织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工程量清 单和招标控制价。其中,建筑材料、设备的价格由招投标管理服 务中心组织询价确定。 

 (二)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基本建设处初 审修订后报审计处复审。招标控制价报至校长签批后公布。 

第十条 建设项目前期规划手续办理 基本建设处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前期规划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工程承包方式 一般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也可选择固定综合单价等其他承包方式。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前期施工手续办理 基本建设处根据青岛市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建设项 目前期施工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组织管理 

(一)施工准备。基本建设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施工队 伍进场前的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包括:“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及场地平整)、室外管网及绿化迁移、临时用水用电、施工 现场设计等。 

(二)图纸会审。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及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图纸会审,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设计交底。 

(三)监理规划书及施工组织设计书审批。基本建设处负责 审批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书以及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 位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书。 

(四)测量放线、规划验线。基本建设处组织中标地质勘察单位测量放线,经基本建设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复核无 误后,申请规划管理部门现场验线。 

(五)工程质量控制。基本建设处依据国家规范、标准控制 工程质量。 

(六)工期控制 

  1.基本建设处组织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期计划。 

  2.基本建设处根据工期计划采取措施不断进行动态控制。 

(七)设计变更管理 

  1.施工图纸技术性变更,设计变更不增加造价的,由基本建设处组织实施;设计变更每次增加造价 10 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校 领导批准;增加造价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报校长批准。 2.建筑外观、功能、重大材料的设计变更,报校长批准。 

(八)现场技术问题处理。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调配合解决,并收集有关资料,答复专业 工程联系单提出的问题,按规定做好签证工作。 

(九)工程例会。基本建设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定期 召开工程例会,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报质量检查结果 及工程进度情况。 

(十)工程进度款审核。基本建设处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单位提供工程进度报表,报审计处审签,作为财务处拨付工程款 的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材料、设备管理 

(一)采购管理 工程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需提供样品的,基本 建设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根据约定的生产厂家、品牌及相关要 求,在采购前 20 天,提供 3 种以上拟选产品的样品。基本建设 处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审计处、使用部门共同选定样品并当场封存,作为现场验货的标准。 (二)材料、设备进场管理 

1.进场与验货。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应在材料、设备到场前 7 天提报货物进场计划书,说明货物到场的时间、品牌、数量、 技术标准等。货物到场后基本建设处会同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共同对照样品验货,验货人员填写《材料、设备进场验货单》。 

2.材料的检验和检测。对于需要复检的材料,复检合格后才 能投入使用;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全部退场,并按照合同规定予 以处罚。 3.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施工过程中,基本建设处组织监理 单位、审计处对投入使用的材料、设备进行全程监督,可随时抽 样检查并对抽检结果记录备案。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做返工处理,按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 以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条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

  2.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3.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 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竣工验收程序 

  1. 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验 收文件。

  2. 监理单位核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3. 施工单位向学校提交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

  4. 基本建设处报请市质监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提报 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

  5. 基本建设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 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 录)等文件。

  6. 基本建设处按规定形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基本建设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 号)及《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青建质字[2000]280 号)、《青岛市城乡 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 知》(2016 年 12 月 9 日)等规定,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验收 备案所需的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工程内部验收及移交 

  1. 成立验收小组。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学校工程内部验收,学校成立工程验收小组,分管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基本建设处、 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安全管理 处、档案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使用 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派员参加。

  2. 验收程序。基本建设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 程管理、施工、监理等情况;验收小组成员分工负责检查审核在 设计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材料资料、测量检验数据等, 现场检查,列示可能影响工程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基本建设处汇总问题清单,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3. 工程移交。基本建设处分别在内部验收合格后 1 周内,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设备移交等手续,3 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第五章 建设项目保修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保修期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管理、维修、使用 单位应及时通知基本建设处,基本建设处会同相关部门现场检查鉴定和处理,属于建设质量问题由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维修。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处不定期回访使用单位和现场检查,对保修期内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时鉴定、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保修期满后,基本建设处组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使用部门等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合格后按合 同约定办理保修金结算手续。 

第六章 建设项目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处在工程验收和交付使用后,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施工单位报审工程结算,相关的财务决算资料由财务 处负责报送。 

 第二十条 审计处组织工程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基本建设处、财务处办理工程款结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执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岛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青理工基建 〔2013〕1 号)同时废止。

青岛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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