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能部门、教学院部、直属单位、临沂校区: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 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青岛理工大学工程施工签证管理 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22 年 4 月 14 日
青岛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审计工作,根据《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育部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和《青岛理 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需要审计的其他 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工程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前,审计处对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或 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与工程项目有关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 算以及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学校工程项目未经审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项目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五条 工程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由审计处按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并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标准》办理委托业务,委托审计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成 本。审计处负责复核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财务处凭审 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六条 凡经学校研究同意列入年度工程计划(含追加)的项目,学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年初(或追加计划经批准 后)将项目计划及有关文件报审计处备案。
第七条 招标采购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须经审计处与之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并报校长批准后, 方可履行后续招投标程序;自主采购的工程项目,应事先编报 工程预算,经审计处审计,签订合同后方可开工。
第八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环评和开工许可等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未批先建、违规审批和违反决 策程序和有关政策的问题;
(二)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投资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擅自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
(四)招标采购的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是否按规定招标,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 合法合规、合同中的各方责权利、工程质量、工期、拨付款办 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货单位是否按照合同履行职责,有无违反法律法 规、规范和合同规定,违规承揽任务、不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偷工减料、违规转包分包等问题。
第十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及三通一平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设 计变更、现场签证及会签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手续是 否完备;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 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五)工程项目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询价认价、资产 验收、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办理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选用的定额版本、取费及执行的 文件是否合规,套用定额号是否合理,价差调整是否符合规定 或合同约定;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 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对遗留问 题处理是否合规;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五)项目建设各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如何;
(六)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总投资和年度投资是否落实到位,投资效益情况如何;
(七)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 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八)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其他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 列投资问题;
(九)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有无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和自 行消化投资包干结余等问题;
(十)工程项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情况;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 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不清等问题。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投资效益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是否存在由于决策失误、设计缺陷、管理不善、失职渎职 造成工程项目成本提高、工期延长等。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 积极配合,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或协议书、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材料设备认 价单、工程竣工结算编制报告书等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 材料的合同、清单、出入库资料及其他资料;
(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备案表和学校内部工程竣工验收单; (三)工程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 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五)原报结算值超预算 10%以上的书面说明;
(六)审计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学校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的报审工作,相关的财务结算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报送,资料不完整,审计处有权拒收。工程结算时限为:修缮项目 1 个月;基建项目执行上级 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中,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按照有 关规定处理并向校长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 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岛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青理工审计〔2005〕4 号)、《青岛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青理工审计〔2010〕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