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13.03.19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青岛理工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青理工校办〔2010〕3号  2010年10月12日

      为加强学校对合同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因物质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房地产权、合作办学、技术成果转让和科技开发、接受或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借款、债权债务的清偿、赠与等行为,以学校名义与其它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
      第二条 学校所属部门、学院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权对外签订合同。
      第三条 依据工作职责凡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经合同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校长办公室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学校公章方为有效。合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合同文本存档。
      第四条 实行“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制度。学校和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发委托书后,由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权限由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五条 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学校签订合同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对合同的签订、履行、验收和结算、纠纷处理等负总责。合同涉及多个部门的,其它部门对合同的履行具有配合责任。
      因部门职能发生改变,需变更合同项目主管部门的,应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仍由原签订合同的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
      第六条 持有“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的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本部门时,必须将委托书交回校长办公室注销。
      第七条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使用统一合同文本。没有统一文本的,要做到条款齐备,标的、数量、质量、验收标准、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文字表达准确。
      第八条 合同生效后,需要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合同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对方协商并订立变更协议。当对方违约或发生我方必须违约的情况时,合同项目主管部门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并启动解除合同程序,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存档。
      第九条 经学校授权,“青岛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和使用,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物质设备采购合同;“青岛理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由科技处负责管理和使用,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科技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要按照合同章管理规定,严格合同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