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青理工财务〔2008〕7号 2008年3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学校专项经费预算的严肃性,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经费投入,实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到位、运行有效、服务优质”的财务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是指为加强学校重点工作投入,在日常运行经费之外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单独项目核算,不得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共同管理。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设立必须符合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项目论证充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并与学校的综合财力相适应。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申报立项
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本着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申请专项经费的项目从资金筹措、项目成本、绩效目标、项目基础条件及组织管理等方面编制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然后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确定上报年度预算项目。每年7月底以前上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项目预算。
第五条、有关责任部门对专项修缮经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等必须充分考虑现有资源配置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专项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方可上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10万元以上)按上级和学校规定必须单独提交专家论证报告(规定格式)。
第六条、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教育专项资金是我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中央和省级教育专项资金的申报组织工作,树立大局观念,统一协调配合。原则上申报成功项目按上级立项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
第七条、专项经费预算按学校预算管理程序批准后立项下达,项目预算不得突破,学校鼓励各部门自筹配套资金加强项目建设。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级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校立专项经费责任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根据学校下达的专项经费预算,制定专项经费项目实施方案,落实详细的分项执行预算并留有机动,报学校批准后施行。项目执行预算经有关程序批准后必须按专项用途、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不得超支。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做调整的,由责任部门提出申请报有关校领导批准动用机动费。
第十条、年底专项经费结余学校统一收回,未完项目由责任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结转使用。
第十一条、所有专项经费一律不得列支招待性费用,招待性费用由责任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学校招待费开支。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按国家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招标计划的部分,由归口责任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编制报送政府采购、招标计划,办理政府采购、招标手续;未纳入国家政府采购、招标计划的部分,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应实行学校招标采购的,由归口责任部门编制采购招标计划,办理学校招标采购手续。
第十三条、财务处根据手续齐全的采购招标文件和资金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和学校的资金管理办法,办理款项的支付。
第四章 专项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与检查
第十四条、为保证专项经费投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学校将组织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完工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绩效考评检查。
第十五条、专项经费责任部门应根据上级和学校管理要求,在项目完成后对专项经费的投入情况、项目完工进度、投资效果、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等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完工报告,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中央和省级教育专项资金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考评验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需要审计的项目,必须经过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六条、专项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挤占、挪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管理不善等问题,学校将根据情况做出收回经费、终止项目等措施,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专项经费的使用是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将对在专项经费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在以后年度安排专项经费时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