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关于市内交通费和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报销的有关规定
青理工财务〔2008〕6号 2008年3月15日
各部门、单位:
青岛市自2000年7月1日起取消本式月票,同时调整了我市公交车票价。为规范明确市内交通费和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报销范围及报销标准,现将市内交通费和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报销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市内交通费
(1)职工外出办公乘坐公共汽车、专线车的,可凭车票给予报销;经部门领导批准乘坐出租汽车外出办事,列明事由可凭车票给予报销;因公误餐,分别按早餐1元、午餐晚餐5元发放误餐补贴。
(2)市内交通费原则上应"一事一报",及时填写市内交通费报销单办理报销,最迟当月集中报销一次,逾期财务不予受理。
二、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
(1)学校职工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距离在3站以上(含3站)的,可以报销上、下班交通费。
(2)凡符合报销上、下班交通费的职工,每月发放交通费补贴 46元。途中需换公交车的(距离两站以上),根据换车次数,相应增加交通费补贴。
(3)学校职工居住地点至学校在四华里以上,骑私人自行车上、下班,每月发给自行车修理费补贴20元。
(4单身职工家住青岛市区,在黄岛校区工作,往返乘坐轮渡,每周一次往返,可凭票据全额报销,乘坐班车搭轮渡,不享受交通补贴。。
(5)家住平度、莱西、胶州、胶南、即墨五市,利用公休假日回家的单身职工,可凭长途公共汽车票报销交通补贴。每月报销标准不超过70元(扣除寒暑假每年按10个月计算)。
(6)职工因公出差、休假等各种假期超过一个月的,即停止享受乘车报销和自行车修理补贴。(学校寒暑假期间加班时间超过1个月,继续享受交通补贴;不足1个月,根据加班天数据实计发)。
(7)四方校区的职工,因乘班车到黄岛校区上课,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本办法计发交通补贴。
三、职工居住地的核定依据:
(1)购学校出售公房的,居住地以所售公房所在地为准。
(2)自购房职工,居住地以房产证和户口簿载明的地址为准;房产证和户口簿地址不一致的,以户口簿载明的地址为准。
(3)学校外租房职工凭租房合同、房产证,符合上述发放条件的,每月发放交通补贴46元或自行车修理费补贴20元。
四、发放办法
(1)每年1月份各部门编制上年度交通补贴发放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批后,送财务处集中审核发放。
(2)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教学院部由办公费列支。
本规定自2OO8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解释。过去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如上级文件调整,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