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8.03.31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青岛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青理工财务〔2008〕5号  2008年3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工作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国家、省、市财政部门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离开青岛市区(指市南、市北、四方、李沧、高科园、崂山、城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健全工作人员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虚报差旅费,冒领出差补贴。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其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等级
     级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

软席
(软卧、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省直机关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中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软席
(软卧、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卧、硬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 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事先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因公务乘坐飞机相应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签批。

      (三) 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四) 乘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其中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可购软卧票。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硬、软卧规定而改乘硬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五)出差人员乘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 宿 费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如下,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超出上限部分自理。

      (一)享受厅局级待遇的人员、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以及相当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二)其余人员每人每天省外200元,省内150元。如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3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研究生实习调研住宿标准同其他人员。

      第七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不分途中和住勤,在青岛地区内(平度、莱西、胶州、胶南、即墨)每人每天补助20元,青岛地区外出差每天40元。学生调研每人每天补助15元。

      参加大学生活动竞赛、体育比赛人员已缴纳的伙食费, 凭据冲抵伙食补助费。超出标准部分个人每天负担3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2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如特殊原因超标准开支,须写明原因,经派出部门负责人同意实报实销,不再享受定额包干。学生每人每天7元。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公杂费按正常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交纳会务费的,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住宿、公杂费按正常差旅费规定执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的,伙食补助费不发,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正常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脱产带薪参加青岛市内外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正常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培训进修期间,培训、进修单位不给予伙食补助的,按实际培训进修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按省委组织部干部培训要求参加党校培训班的,培训期间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培训期间不发给公杂费。培训期间为学校办理公务活动发生的交通费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其他人员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5元,公杂费7元。学生为完成研究课题调研或参加导师科研课题调研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本条社会实践活动的标准执行。利用假期回家参加调研活动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直线车费按火车或特快车票价计算,符合乘硬席卧铺条件的,包括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包括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超支部分自理。如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可凭单据按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公杂费。

第七章 调入、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调入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正常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执行。

      (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二)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含市内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工作人员调动同行的,调动时所需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同住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学校同意,其以后迁移时的费用仍按上述标准报销。

      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学校批准调入学校所在地的,经学校同意,其以后迁移时的费用仍按上述标准报销。

      经学校同意到学校试讲等按差旅费标准仅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不发。

      第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安置到学校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由所在部队按有关规定发给,调入学校后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差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公杂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 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制度。财务会计人员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必须在返校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报销结帐,无特殊情况逾期,将不再予以报销,预借款从借款人下月工资扣抵。

      第二十二条  临时出国人员的国内旅费按本规定报销。出国期间的差旅费执行财政部、外交部 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有新调整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币折算汇率按出国之日计算。

      第二十三条  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差旅费报销由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务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原《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