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青理工国资〔2007〕18号 2007年4月27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2007年5月17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低值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做到合理使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仪器设备系指:
1.200元≤单价<500元,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又不属材料范围的教学、科研、行政等物品,如: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用品和一般器皿等;
2.单价<200元,但属于一次性批量(单项5台件以上,且单价100元以上)购置的上述物品。
第三条 我校低值仪器设备实行由学校、院(部、处、中心)二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校低值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单位低值仪器设备的管理起监督、考核的职能,院(部、处、中心)负责对本单位低值仪器设备建帐、日常管理和处置的职责。
第四条 学院(部、处、中心)的低值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建立资产分户明细帐。管理员要做好日常的记帐、出借、调拨、处置等工作,做到手续清楚,定期核对,帐物相符;并将原始凭证 (低值仪器设备领用单、报废报失单、调拨单等)妥善保存,按年份分类装订成册备查。
第五条 新购置低值仪器设备应先办理入帐手续后方可报销。领用人应填写“青岛理工大学低值仪器设备领用单”,详细填写领用单位、领用时间、所购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总价、使用人、经费来源等,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员签字。但是仪器设备的附件(如照相机镜头、三脚架、显微镜附件、投影与放映用幕布等)一律不单独建帐,应随主机作增值处理;设备零配件不单独建帐。
第六条 借用要有手续,人员调动、出国或离退休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离岗、离校手续。
第七条 单位撤消或并转,要及时清理低值仪器设备,并办理转帐、调拨等交接手续。
第八条 使用一年内丢失、损坏的低值仪器设备,要按原价赔偿;使用超过
一年的,按购置原值的20%~80%酌情赔偿,通过院(部、处、中心)负责人批准执行,赔偿金上缴学校。对不严格执行赔偿制度的单位,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甚至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
第九条 低值仪器设备的校内调拨、报废、报失等处置事宜,由院(部、处、中心)负责人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院(部、处、中心)管理人员应及时调帐。批准报废的低值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收回,报废所得残值上缴学校。
第十条 每年3月,院(部、处、中心)管理人员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上一年度本单位低值仪器设备增减明细帐和数据备份盘(统计时间截止到上一年度12月31日)。报盘格式,采用办公自动化中的Excel系统报盘。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低值仪器设备帐、物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操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