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7.05.22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青岛理工大学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青理工国资〔2007〕17号  2007年4月27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为规范我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上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种设备范围:按《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详见《特种设备目录》)。

      第二条  负责管理使用特种设备的院、处等部门为我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综合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我校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要求使用单位限期解决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对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考证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制止无证操作行为。 

      第五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前,项目负责部门应准备好备案文件,报送上级监督检验机构,完成备案工作。备案时,需持以下资料:
      1.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2.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3.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4.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5.配套土建基础的技术图样等资料(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6.改造项目或者安装客运索道及规定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项目,必须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
      7.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装项目,必须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报告;
      8.我校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第六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后,项目负责部门应准备好验收文件报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并作好验收的组织工作。项目负责部门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
      3.试运行记录;
      4.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
      5.配套土建工程的验收证明(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6.《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仅限客运索道)。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项目负责部门。项目负责部门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七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准备好注册登记文件报送项目负责部门,项目负责部门审核后,报送注册登记机构并完成注册登记工作。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5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第八条  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1.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2.操作人员守则;
      3.安全操作规程;
      4.常规检查制度;
      5.维修保养制度;
      6.定期报检制度;
      7.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8.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长期保存,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存档。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2.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3.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4.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5.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6.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定期检验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负责全校特种设备年检的组织工作。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报废申请,经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八条  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发生事故的使用单位,根据情节的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年检费列支:独立核算单位特种设备的年检费由本部门列支,其他单位特种设备的年检费由学校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