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费开支办法
青理工财务〔2006〕1号 2006年1月9日印发
(2005年12月29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根据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精神,借鉴兄弟院校的做法,结合我校财政状况及基建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按规定支出项目在预算内据实列支的管理方式;
二、 自建设项目立项之日起,围绕该项目发生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办公家具设备购置费等列支基建管理费;
三、 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项目参与人员工资及国家规定的各类保险费、劳动保护费、施工现场津贴和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印花税、竣工验收费、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列支基建管理费;
四、 不得超过国家和学校规定发放奖励酬金和劳务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建设管理费结余部分项目部可按适当比例提取奖励酬金。
五、 基建管理费以立项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规定比例控制预算;建设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期限及控制总额、规定支出项目做出详细的开支预算(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报财务处复核,经校领导批准后执行。项目竣工前按80%预算支出,20%作为机动费;项目竣工后财务决算前,由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机动费调整意见,报财务处核准后执行;
六、 以前年度开工建设尚未审结的项目,基建管理费的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 基建管理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
八、 本办法自 2006年 1月 1日起执行。
附表: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
单位:万元 |
工程总概算 |
费率(%) |
工程总概算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1000以下 |
1.5 |
1,000 |
1000×1.5%=15 |
1001-5000 |
1.2 |
5,000 |
15+(5000-1000)×1.2%=63 |
5001-10000 |
1.0 |
10,000 |
63+(10000-5000)×1%=113 |
1000l-50000 |
0.8 |
50,000 |
113+(50000-10000)×0.8%=433 |
50001-100000 |
0.5 |
100,000 |
433+(100000-50000)×0.5%=683 |
100001-200000 |
0.2 |
200,000 |
683+(200000-100000)×0.2%=883 |
200000以上 |
0.1 |
280,000 |
883+(280000-200000)×0.1%=9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