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5.12.16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青岛理工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青理工党字[2004]10号  2004年12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力推进学校建设和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处、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具有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志改革开放,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热爱管理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廉洁勤政,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任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正处级职务的,应在副处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90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二)直接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及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获硕士学位具有副高级职称或获博士学位。担任过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研究所所长、党支部书记、工会分会主席等职务的教师,以及博士生导师、省市级拔尖人才、学术、学科带头人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优先考虑。
      (三)提任正处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提任团委书记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提任教学院(系、部)的行政正职以及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图书馆等管理部门的正职,一般还应是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人员。
      (五)提任处级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 提任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硕士毕业工作应满一年,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工作应满三年。
      (二)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三)由教师直接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
      (四)任各教学院(系、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
      (五)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团总支书记职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团总支书记任职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六)身体健康。

      第八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第九条 干部正常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干部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改任非领导职务。班子换届和干部竞聘时,到达改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足一届的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并保留原津贴待遇至退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拔使用:

      (一)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两年之内者;
      (二)被立案审查或有重大问题尚未查清者;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者;
      (四)在最近的连续两次干部考核中排名在后20%内者。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选拔教学院(系、部)行政处级干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投票推荐。选拔其他处、科级干部,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部门或单位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与会者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谈话推荐;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且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六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科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得不到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学校个别部门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察

      第十八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分管校领导及考察对象所属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干部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教学部门:所在部门党政班子成员、科级干部、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正高级职称人员及教学骨干、民主党派人士代表。
      (二)党政群团及其他机构:有关校领导;所在部门的科以上干部、工作人员代表;与考察对象工作联系较多的其他干部、群众等。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学校纪委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和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群众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拟任人选,应当分别在考察前、讨论决定前进行充分酝酿,并注意听取分管校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校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 任职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一般采取校园网上公示、会议公示、张榜公示等形式进行,公示期一般为三至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党委部门的处、科级干部实行委任制;行政部门的处、科级干部实行聘任制;党总支和群众团体的处级领导职务按有关章程实行选任制,个别提拔任职的,实行委任制。

      第三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任、提任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二条 干部的任职时间,按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委向行政提名任命的,自行政按规定的程序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实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按照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财务、基建、资产、产业、后勤、院(系、部)等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实行届末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存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完善干部交接制度。干部任免决定下达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岗位交接工作。院(系、部)党政班子换届,由联系院(系、部)的校领导主持交接工作。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副职领导干部的交接工作,由部门正职主持。

      交接内容为:由本人负责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及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单位内部经费收支情况和经办程序;移交主要工作文件及有关财物的账目和清单。
      新任领导对交接工作负责,如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校级领导提出并协助解决。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组织实施,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竞聘演讲答辩或公布竞聘报告;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提出人选方案;
      (五)校党委讨论决定;
      (六)任前公示;
      (七)对通过公示的人选,学校发文聘任或任命。

第八章 任期、交流、回避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任期制度。任职期限一般为三年(提拔聘任的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三十八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原则:

      (一)正处级干部在同一部门处级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两届,一般要进行交流轮岗,分管人、财、物的重要部门必须交流轮岗;
      (二)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两届的副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鼓励交流;
      (三)为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序交流;
      (四)按照有关规定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或回避的。

      第三十九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对干部之间具有法定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相关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领导工作。

      第四十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在干部考察工作或者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中,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一)在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二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四条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校党委审批。校党委在收到申请书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第四十五条 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六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四十七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竞争上岗落聘的,以及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于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工作岗位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并自觉遵守《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

      第五十条 各部门必须从学校的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支持干部交流工作,自觉服从学校的统一调配。不准拒不执行学校派进、调出或者交流干部的决定。各级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动或交流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五十一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党委及组织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干部任用前应征求纪检、检察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四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党委组织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