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5.06.27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青岛理工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青理工校办〔2006〕8号  2006年7月3日印发
(2006年6月26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为规范招标行为,维护学校利益,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青岛理工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青理工校办〔2005〕11号文,2005年4月12日印发)试行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一、 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学校招标委员会是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招标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图书馆、教务处等分别为立项招标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

      (一)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

      1、 审查学校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2、 审批重大招标项目招标申请。
      3、 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
      4、 审定重大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

      (二) 招标办公室职责

      1、 负责对全校招标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2、 负责审定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及招标文件,签收投标文件、保函。
      3、 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4、审核合同内容。
      5、负责组建学校“评标专家库”。
      6、完成招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业务管理部门职责

      1、 拟定招标立项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办理报批手续。
      2、 制作招标书,规定主要技术指标、标准,对需设标底的项目,制定标底。
      3、 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4、 按照评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5、 履行合同,组织招标项目验收。

      二、招标范围和招标项目的金额标准

      (一)招标范围:

      1、工程规划、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服务。
      2、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3、维修工程、亮化绿化工程。
      4、 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
      5、 一次购置大宗物资、家具、图书教材等。
      6、 对外出租房屋。
      7、 招标委员会认为应该招标的其他项目。
      8、 国家另有规定的,如政府采购和建委基建工程招标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招标项目的金额标准

      1、造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维修工程、亮化绿化工程。
      2、一次购置总价值10万元以上的物资、仪器设备、家具、图书和教材。
      3、本办法所指的重大招标项目包括:
      单台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100万元以上的物资招标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或50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工程。
      低于上述金额标准但可能潜在重大风险的工程、购置项目。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招标程序

      (一)制作招标书和提交招标申请。

      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招标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招标书技术部分,招标办公室制作商务部分,其内容应包括:
      1、招标内容;
      2、招标形式;
      3、发标时间、投标起止时间、投标地点、拟开标时间和地点;
      4、供货时间和交货地点、验收方式与验收标准依据;
      5、结算方式与付款比例;
      6、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7、投标书要求;
      8、其他事项: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按投标总价的2%收取)、标书费、招标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要求。业务管理部门应在拟开标日前一个月,填写“招标申请书”与“招标书”同时提交给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办公室安排招标事宜,特殊情况,经招标委员会确定,可按实际需要办理。

      (二)发标。招标办公室审核 “招标申请书”和“招标书”后,确定招标时间。招标办公室发布招标公告或按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的潜在投标人发招标邀请函。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过期无效。

      (三) 接标与保函。招标办公室要指定专人接收投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及保函。填写“投标登记表”,对投标文件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并不得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信息。

      (四)开标。开标由招标办公室主持,业务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参加,按投标程序开标。

      (五)评标。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由业务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的有关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经济、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产生办法:一般招标项目由招标办公室会同监察室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签确定;重大招标项目由招标委员会审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业务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要向评标委员会报告投标人的基本情况,一般不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效益”的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评标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六)定标。经评委评审,可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采用投票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采用投票方式时,应实行记名投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当即填写“招标结果报告”,并由评委委员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般应当限定在3个之内,并标明排列顺序和理由。招标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委对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重大招标项目由招标办公室将中标候选人报招标委员会,审定中标人,其他项目由招标办公室根据“招标结果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向招标委员会汇报结果。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或电话通知所有投标人。中标人据此与业务管理部门签订合同。

      四、询价程序

      符合招标条件,所采购项目规格标准一致、货源充足且在一定时期内(半年内)价格相对稳定,为简化招标程序可采用询价方式确定中标人,重大项目不宜采用此种招标方式。询价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业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询价申请书”,报招标办公室。

      (二)招标办公室会同业务管理部门,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

      (三)招标办公室确定询价小组,成员包括业务管理部门的代表和相关专家,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询价小组开展询价工作。询价结束后,当即填写“询价结果报告”,并由询价小组成员签字。招标办公室根据“询价结果报告”确定中标人。

      五、议标程序

      符合招标条件,但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唯一渠道采购或有利于学校综合管理,不适合公开评标的招标项目,可采取谈判议价方式(简称议标)确定中标人。议标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业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议标申请书”,报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委员会审批。

      (二)招标办公室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求,组成议标小组并组织议标。议标结束后,当即填写“议标结果报告”,并由议标小组成员签字。招标办公室根据“议标结果报告”确定中标人。

      六、签订合同及组织实施

      定标后,由业务管理部门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由招标办公室审核有关条款,合同须先经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与中标结果相符后,送审计处审计,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要分送招标办公室、业务管理部门、财务处和中标人。
      合同执行期间,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内容的,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交书面申请,经招标委员会批准后报招标办公室备案。
      合同规定标的物及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者,业务管理部门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招标委员会汇报。否则,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 监察室对学校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对相关部门及有关工作监督检查。

      八、 其它

      (一)在市场价格稳定的前提下,招标后三个月内购买同样物资,在不高于招标价格的情况下,可不进行招标。但是,要将购置项目报招标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凡符合招标项目金额标准而未招标的项目,财务处不得付款结算。

      (三)在招标金额以下的工程、购置、服务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应按货比三家的原则选择项目承接单位,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由业务管理部门对工程单位、市场进行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提出3家以上备选单位。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一次性确定中标单位。
      2、3万元(含3万元)至5万元的项目,由业务管理部门确定承接单位,同时将组织过程和结果报招标办公室备案。
      3、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务管理部门确定承接单位。

      (四)标书款收入由财务处专项管理,该项收入用于招标的直接支出。

      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理工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十、  本办法由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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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青理工校办〔2005〕11号    2005年4月12日印发)

      为规范招标行为,维护学校利益,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招标工作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图书馆、教务处分别为立项招标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

      (一)领导小组的职责
      1、审批招标项目。
      2、审定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
      3、审定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

      (二)招标办公室职责
      1、负责对全校招标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2、负责审定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及招标文件,签收投标文件、保函。
      3、负责拟定评标委员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4、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将评标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5、审核合同内容,加盖合同章。监督合同执行。

      (三)业务管理部门职责
      1、拟定招标立项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办理报批手续。
      2、制作招标书,规定主要技术指标、标准,对需设标底的项目,制定标底。
      3、根据需要进行市场调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调查,并向评标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
      4、按照评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负责组织招标项目的验收和合同的履行。

      二、招标范围和招标项目的金额标准

      (一)招标范围
      1、工程设计、工程监理。
      2、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3、专项维修工程、亮化绿化工程。
      4、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
      5、一次购置大宗材料物资、家具、图书教材等。
      6、对外出租房屋。
      7、领导小组认为应该招标的其他项目。
      8、国家另有规定的,如政府采购建委基建工程招标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招标项目的金额标准
      1、造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专项维修工程、亮化绿化工程。
      2、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一次购置总价值10万元以上的材料物资、仪器设备、家具、图书和教材。
      4、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购置项目,由业务管理部门对工程单位、市场进行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提出3家以上工程单位和供应商。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一次性确定工程承建单位和供应商,报领导小组审定。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招标程序

      (一)制作招标书和提交招标申请
      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招标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招标文件,制作招标书。招标书内容应包括:
      1、招标内容;
      2、招标形式;
      3、发标时间、投标起止时间、投标地点、拟开标时间和地点;
      4、供货时间和交货地点、验收方式与验收标准依据;
      5、结算方式和付款比例;
      6、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7、投标书要求;
      8、其他事项: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按投标总价的2%收取)、标书费、招标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要求。业务管理部门应在拟开标日前一个月,填写“招标申请书”与“招标书”同时提交给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办公室安排招标事宜。
      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批准,可按实际需要办理。

      (二)发标。招标办公室审核“招标申请书”和“招标书”后,确定招标时间。招标办公室发布招标公告或按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的潜在投标人发招标邀请函。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过期无效。

      (三)接标与保函。招标办公室要指定专人接收投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及保函。填写“投标登记表”,对投标文件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并不得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信息。

      (四)开标。开标由招标办公室主持,业务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参加,按投标程序开标。

      (五)评标。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由业务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的有关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经济、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业务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要向评标委员会报告投标人的基本情况,但一般不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效益”的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评标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六)定标。经评委评审,可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采用投票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采用投票方式时,应实行记名投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当即填写“招标结果报告”,并由评为会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般应当限定在3个工作日之内,并标明排列顺序和理由。招标办公室将中标候选人报领导小组,审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放“中标结果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或电话通知所有投标人。中标人据此与业务管理部门签订合同。

      四、议标

      符合招标条件,但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唯一渠道采购,不适合公开评标的招标项目,可采取谈判议价方式(简称议标)确定中标人。议标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业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议标申请书”,经分管校长签批后,报招标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审批。

      (二)招标办公室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求,组成议标小组并组织议标。议标结束后,当即填写“议标结果报告”,并由议标小组成员签字。招标办公室将“议标结果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中标人。

      五、签订合同及组织实施

      定标后,由业务管理部门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由法律顾问审查后,由招标办公室审核有关条款,确认与中标结果相符后,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要分送招标办公室、业务管理部门、校长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使用部门和中标人。

      合同执行期间,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内容的,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交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报招标办公室备案。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合同规定货物及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凡验收不合格者,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汇报。否则,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监察室对学校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对相关部门及有关工作监督检查。

      七、其它

      (一)在市场价格稳定的前提下,招标后三个月内购买同样物资,在不高于招标价格的情况下,可不进行招标。但是,要将购置项目报招标办公室审核备案。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要经领导小组审批。

      (二)凡符合招标项目金额标准而未招标的项目,财务处不得付款结算。

      (三)在招标金额以下的设备、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过立项审批、预算审定审计程序方可安排,否则财务处不得付款结算。

      (四)标书款收入由财务处转向管理,该项收入用于招标的直接支出。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建筑工程学院《规划建设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建设工程项目重大材料采购办法》、《大宗物资采购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废止。

      九、本办法由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