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基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5.06.27 来源:青岛理工大学审计处

青岛理工大学基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青理工财务〔2005〕7号   2005年4月8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项基本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学校新增基建和大型修缮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和基建投资计划的研究,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做好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的清查,完成竣工工程财务结算,计算资产成本,办理资料交付。

      第三条 工程立项及资金计划。基建工程的立项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决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基建处负责编制项目概算,财务处根据立项书及项目概算落实资金计划,按项目设立经费专项,进行项目资金管理。在建工程因工程变更须追加投资(超预算5%)时,由基建处提报变更设计及追加投资申请表报学校研究审批,财务根据审批表追加项目经费。

      第四条 基建处根据批准的工程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经审计处审查核定后,财务处据此编制基建项目财务支出预算,报学校审定。

      第五条 财务处必须参与建设工程(包括设备、材料等)合同签定前的考察、论证及合同签定等工作,负责对合同中工程造价、预付款、工程款及价款支付方式等条款的商定。合同正式签定后,财务处保存合同副本,并据此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否则不予拨付工料款。

      第六条 基建处根据工程合同和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定的实际完工进度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每月向财务处报送“资金使用计划表”,详细说明基建项目的预算(合同)金额、实际支付金额、尚欠金额以及计划支付金额等事项。

      第七条 财务处根据基建项目支出预算、合同等审核“资金使用计划表”,报分管基建和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支付工程款项。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基建处申请、经校领导批准的工程款项计划,不得随意改变付款项目、调整付款金额。

      第八条 财务处根据计划付款时,须审核以下内容:

      材料验收单、材料入库单、发票等金额、数量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工程款是否附有工程进度结算表,工程进度结算表是否经基建处、监理单位审核,签字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合同有关条款。
      工程款(包括我校按预算定额结转的材料)、设计费、监理费分阶段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前,不得超过施工进度或工程总预算的7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分期结清。

      第九条 基建处应严格按照基建投资计划及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织施工。超出投资计划及预算的施工项目,需经校务会研究批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否则财务处不得支付任何款项。

      第十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编报竣工决算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经过工程项目监理公司初审,基建处复审,审计处审计后,招标社会审价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计。财务处凭中介机构出具的经学校审定的审计报告及时与施工单位核对帐务及基础资料,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处审计和校领导签批后,予以结项并据此办理工程款项结算。

      属于计划外、未落实资金或资金不到位的竣工决算书,或者未经审计处审计认定的竣工决算书,财务处不得受理。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结项后,有基建处会同国资处、财务处、资产使用单位共同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核销相关基建项目。

      第十二条  工程所欠尾款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由财务处提报还款计划,由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财务处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制度》的规定设立帐号进行会计核算,严格遵守《会计法》,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及时提供完整有用的会计信息,在日常结算中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产物资出入库或资产入帐手续,财务处定期与基建处核对和清查基建物资,建立设备物资验收制度,并充分利用设备、工程质保承诺,加强质保期内的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基建材料的验收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等部门组织,其它材料和设备的验收由购置部门、使用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组织。

      第十六条  设备、工程质保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资产管理部门或维修部门经承诺方认可后,财务处直接从保修金转付。

      第十七条  质保期满,财务处依据资产使用部门提供的资产使用情况表办理结算。因提供的资料有误,致使在质保期内资产维修费用得不到扣回,由资料提供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专项维修工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依照《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