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教财字〔2002〕25号 2002年9月11日
厅属各单位,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省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专项资金是指年度预算安排的除基本支出以外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费、大型修建和购置经费、科技三项费、科研经费、三重点建设经费和课程建设经费等。
第三条 省教育厅对省级教育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从立项、执行到完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本着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申报的项目从技术、资金筹措、项目成本、效益指标、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编制项目报告。然后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各项目进行筛选,确定编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并将项目报告随单位年度预算建议一同上报。项目申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项目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名称、理由,项目概算,资金来源,预计实施期限(需要跨年度的应作说明),预计目标效益,项目负责人与组织实施措施。
第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财力可能,以及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发展规模与现实条件、以往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及管理使用情况,对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综合审核,确定纳入省教育厅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第七条 省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单位应成立由有关领导、财务、审计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并落实项目负责人。
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确定项目建设总体计划,审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外部和内部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项目建设总负责。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建设总体计划和批准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并组织实施,对项目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属财政预算内资金部分报省教育厅,属预算外资金部分报省财政厅。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和用途或跨年度使用的,需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 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巧立名目,挤占、挪用或截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编写项目完工报告,随单位年度决算一并报省教育厅。
项目完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际投资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达到的目标效益、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与做法、存在的问题、审计结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单位财务、审计部门要按照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审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安排、预算支出、预决算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考察、洽谈、招标、合同等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要报告单位项目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是否达到项目预期的目标和效益。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档案,对省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反馈报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等内容进行归集、整理、入档,以利于对整个专项资金的分析对比、预算安排和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部门预算编制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