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青理工国资〔2007〕19号 2007年4月27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2007年5月17日印发
为贯彻我校节约办学的方针,本着“小修自主负责、大修统筹兼顾、多渠道筹资”的原则,特制定以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维修范围和维修费列支渠道
一、行政设备
1.以下公共行政设备的维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列学校行政设备维修费专项:
校(区)办会议室、报告厅会议设备,校园广播设备,礼堂(科学会堂)和大学生活动中心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宏业学生公寓空调,保卫处监控设备,教学楼电铃等公共行政设备。
2.供水、供电、中央空调、电梯、锅炉(包括供汽等配套设备)等后勤动力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检费列设备的运行费用,日常维修由后勤处负责,大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若后勤运行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其他行政设备的维修工作由各部门自行承担,维修费列各部门包干经费。
二、教学仪器设备
1.单价<5万元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各部门自行承担,维修费列各部门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专项,不足部分由部门包干经费及发展基金列支。部门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根据本部门教学仪器设备(单价<5万元)的总量、现状及使用情况,每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并提出分配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2.单价≥5万元的教学仪器设备,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维修,维修费列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专项。
3.特种设备的年检费列学校教学设备维修费专项。
第二条 凡用于开展有偿服务的仪器设备,所得收入须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上缴学校,否则,该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及维修费由使用部门承担。
第三条 对已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拒不执行《青岛理工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该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及维修费由使用部门承担。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程序
1.新购的仪器设备的维修,在保修期内的正常损坏,由该仪器设备的采购单位负责联系维修厂商保修。
2.在维修的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的正常损坏,由负责维修的部门联系维修厂商负责保修。
3.属于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首先执行《青岛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再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4.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填写《青岛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及时报修,属于各部门负责维修的,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维修;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维修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维修。仪器设备维修后,应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并存档。
第五条 使用部门职责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的职责,各部门应充分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同时,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弥补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不足,确障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六条 维修更换的仪器设备零配件应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所得残值上缴学校。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及维修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仪器设备系指教学、教辅部门中纯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